第一章 專利申請文件及手續
1. 引言
申請人就一項發明創造要求獲得專利權的,應當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在專利審批程序中,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或者審查員的要求,還需要辦理各種與該專利申請有關的事務。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以及在專利審批程序中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統稱為專利申請手續。
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交的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和摘要或者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等文件,稱為專利申請文件;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或者提出專利申請之后,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其他相關當事人在辦理與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有關的各種手續時,提交的除專利申請文件以外的各種請求、申報、意見陳述、補正以及各種證明、證據材料,稱為其他文件。
辦理各種手續應當提交相應的文件,繳納相應的費用,并且符合相應的期限要求。
2. 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的形式
專利申請手續應當以符合規定的電子形式、紙件形式等書面形式辦理。
以口頭、電話、實物、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辦理的,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另有規定的除外。
2.1 電子形式
申請人以電子形式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審批程序中應當通過專利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以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符合規定的,該文件視為未提交。
2.2 紙件形式
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審批程序中應當以紙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以電子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對受理的紙件專利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專利局進行掃描并存入數據庫。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經專利局轉換為電子形式文件并記錄在電子系統數據庫中,具有與原紙件形式文件同等的效力。
2.3紙件申請和電子申請的轉換
申請人、復審請求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可以請求將紙件申請轉換為電子申請,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除外。
提出請求的申請人、復審請求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專利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提出請求。使用其他方式提出請求的,該請求視為未提出。
3. 適用文字
3.1 中文
專利申請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國政府部門出具的或者在外國形成的證明或者證據材料外,應當使用中文。
審查員以申請人提交的中文專利申請文本為審查的依據。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提交的外文申請文本,供審查員在審查程序中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3.2 漢字
本章第3.1節中的“中文”一詞是指漢字。專利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應當使用漢字,詞、句應當符合現代漢語規范。
漢字應當以國家公布的簡化字為準。申請文件中的異體字、繁體字、非規范簡化字,審查員可以依職權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請人補正。
3.3 外文的翻譯
專利申請文件是外文的,應當翻譯成中文,其中外文科技術語應當按照規定譯成中文,并采用規范用語。外文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法的,可按照一般慣例譯成中文,并在譯文后的括號內注明原文。計量單位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包括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必要時可以在括號內同時標注本領域公知的其他計量單位。
當事人在提交外文證明文件、證據材料(例如優先權證明文本、轉讓證明等)時,應當同時附具中文題錄譯文,審查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全文中文譯文或者摘要中文譯文;期滿未提交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該文件。
4. 標準表格
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手續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標準表格。標準表格由專利局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樣式統一制定、修訂和公布。
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手續時以非標準表格提交的文件,審查員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發出補正通知書或者針對該手續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但是,申請人在答復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提交的補正書或者意見陳述書為非標準格式的,只要寫明申請號,表明是對申請文件的補正,并且簽字或者蓋章符合規定的,可視為文件格式符合要求。
4.1 紙張
各種文件使用的紙張應當柔韌、結實、耐久、光滑、無光、白色。其質量應當與80克膠版紙相當或者更高。
4.2 規格
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與其他表格用紙的規格均應為297毫米×210毫米(A4)。
4.3 頁邊
申請文件的頂部(有標題的,從標題上沿至頁邊)應當留有25毫米空白,左側應當留有25毫米空白,右側應當留有15毫米空白,底部從頁碼下沿至頁邊應當留有15毫米空白。
5. 書寫規則
5.1 打字或者印刷
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摘要、說明書附圖和摘要附圖中文字部分以及簡要說明應當打字或者印刷。上述文件中的數學式和化學式可以按照制圖方式手工書寫。
其他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可以手工書寫,但字體應當工整,不得涂改。
5.2 字體及規格
各種文件應當使用宋體、仿宋體或者楷體,不得使用草體或者其它字體。
紙件申請的字高應當不低于3.5毫米,行距應當在2.5毫米至3.5毫米之間。
5.3 書寫方式
各種文件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單面、縱向使用。自左至右橫向書寫,不得分欄書寫。
一份文件不得涉及兩件以上專利申請(或者專利),一頁紙上不得包含兩種以上文件(例如一頁紙不得同時包含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5.4 書寫內容
文件各欄目應當如實、詳盡填寫,同一內容在不同欄目或者不同文件中應當填寫一致。例如地址欄目應當按照行政區劃填寫完整,郵政編碼與地址相符;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應當與申請人欄目中填寫的內容一致。
5.5 字體顏色
字體顏色應當為黑色,字跡應當清晰、牢固、不易擦、不褪色,以能夠滿足復印、掃描的要求為準。
5.6 編寫頁碼
各種文件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頁碼。頁碼應當置于每頁下部頁邊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6. 證明文件
專利申請審批程序中常用的證明文件有國籍證明、注冊地證明、優先權證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優先權轉讓證明、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名稱變更或者權利轉移證明、文件寄發日期證明等。
各種證明文件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或者由當事人簽署。各種證明文件應當提供原件;證明文件是復印件的,應當經公證或者由主管部門加蓋公章予以確認。申請人辦理專利電子申請的相關手續時,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指南中規定的應當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可以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文件。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原件。
申請人可以將證明文件原件在專利局存檔備案,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注明證明文件備案號。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其他相關當事人在辦理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有關的各種手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于涉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專利局不予批準相關手續,已經批準的,予以撤銷。
7. 文件份數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例如專利代理委托書、實質審查請求書、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轉讓合同等,應當為一份,另有規定的除外。
8. 簽字或者蓋章
向專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其他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簽字或者蓋章。其中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辦理直接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應當由全體權利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必要時還應當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
9. 專利業務辦理系統的注冊
專利業務辦理系統是專利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是可以集中實現專利電子申請、電子繳費、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電子申請等多個業務的網上業務辦理平臺。
專利業務辦理系統注冊用戶是指已經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了專利業務辦理系統用戶服務協議,實名辦理了用戶注冊手續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注冊用戶的注冊方式、注冊信息維護、數字證書的使用等手續,應當按照用戶服務協議的內容辦理。
申請人有兩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并以電子形式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應當由代表人提交。
第二章 專利費用
1. 費用繳納的期限
(1)申請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需要在該期限內繳納的費用有優先權要求費和申請附加費以及發明專利申請的公布印刷費。
優先權要求費是指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時,需要繳納的費用,該項費用的數額以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的項數計算。
申請附加費是指申請文件的說明書(包括附圖、序列表)頁數超過30頁或者權利要求超過10項時需要繳納的費用,該項費用的數額以頁數或者項數計算。
公布印刷費是指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需要繳納的費用。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申請費(含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優先權要求費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實質審查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日(有優先權要求的,自最早的優先權日)起三年內。該項費用僅適用于發明專利申請。
(3)延長期限請求費的繳納期限是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該項費用以要求延長的期限長短(以月為單位)計算。
(4)恢復權利請求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當事人收到專利局確認權利喪失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
(5)復審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人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
(6)授權當年年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人收到專利局作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
(7)年費及其滯納金的繳納期限參照本部分第九章第4.2.1節的規定。
(8)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的繳納期限是自提出相應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
2. 費用支付和結算方式
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包括專利局各代辦處)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專利局代辦處的收費范圍另行規定。
費用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在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且不得設置取款密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在匯單上還應當寫明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其通訊地址(包括郵政編碼)。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繳納的費用為兩項以上的,應當分別注明每項費用的名稱和金額,并且各項費用的金額之和應當等于繳納費用的總額。
同一匯單中包括多個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其繳納費用的總額少于各項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費用金額之和的,處理方法如下:
(1)繳費人對申請號(或者專利號)標注順序號的,按照標注的順序分割費用;
(2)繳費人未對申請號(或者專利號)標注順序號的,按照從左至右、從上至下的順序分割費用。
造成其中部分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費用金額不足或者無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費用通過郵局匯付,且在匯單上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以及費用名稱的,以郵局取款通知單上的匯出日為繳費日。郵局取款通知單上的匯出日與中國郵政普通匯款收據上收匯郵戳日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當事人提交的中國郵政普通匯款收據原件或者經公證的收據復印件上表明的收匯郵戳日為繳費日。審查員認為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有疑義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匯款郵局出具的加蓋部門公章的證明材料。
費用通過銀行匯付,且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以及費用名稱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當事人對繳費日有異議,并提交銀行出具的加蓋部門公章的證明材料的,以證明材料確認的匯出日重新確定繳費日。
費用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未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費用退回。費用退回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因繳費人信息填寫不完整或者不準確,造成費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無人接收的,費用暫時存入專利局賬戶(以下簡稱暫存)。費用入暫存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各種費用以人民幣結算。使用外幣支付的費用,按照銀行將該費用結匯至專利局賬戶之日的匯率結算,以結算之日為繳費日。
3. 收費的減繳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專利費用有困難的,或者其專利處于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的,可以根據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向專利局提出收費減繳的請求。
3.1 可以減繳的費用種類
(1)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2)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3)復審費;
(4)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十年的年費、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的年費)。
3.2 收費減繳的手續
提出專利申請時以及在審批程序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繳應當繳納但尚未到期的費用。
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出收費減繳請求,并在提出請求前提前辦理專利費減備案手續。辦理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備案的,視為提出年費減繳請求,無需辦理專利費減備案手續。
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手續應當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或者其代表人辦理;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收費減繳請求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收費減繳審批通知書,同時注明收費減繳的比例和種類。收費減繳請求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收費減繳審批通知書,并說明不予減繳的理由。
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另行規定。
4. 費用的暫存與退款
4.1 暫存
由于費用匯單字跡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項造成既不能開出收據又不能退款的,應當將該款項暫存在專利局賬戶上。經繳款人提供證明后,對于能夠查清內容的,應當及時開出收據或者予以退款。開出收據的,以出暫存之日為繳費日。但是,對于自收到專利局關于權利喪失的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提交了證據,表明是由于銀行或者郵局原因導致匯款暫存的,應當以原匯出日為繳費日。暫存滿三年仍無法查清其內容的,進行清賬上繳。
4.2 退款
4.2.1 退款的原則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三年內,提出退款請求。
符合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布的公告和通知的有關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請求。
符合規定的,專利局應當予以退款。
4.2.1.1 當事人可以請求退款的情形
(1)多繳費用的情形:如當事人應當繳納年費為600元,在規定的期限內實際繳納費用為650元,可以對多繳的50元提出退款請求。
(2)重繳費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應當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200元,當事人繳納200元后,再次繳納了200元,當事人可以對再次繳納的200元提出退款請求。
(3)錯繳費用的情形:如當事人繳費時寫錯費用種類、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或者因繳費不足、逾期繳費導致權利要求喪失的,或者權利喪失后繳納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請求。
(4)當事人對于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屆滿前主動申請撤回的,可以請求退還50%的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
4.2.1.2 專利局主動退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一經核實,專利局應當主動退款。
(1)專利申請已被視為撤回或者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已被批準后,并且在專利局作出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前,已繳納的實質審查費。
(2)在專利權終止或者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公告后繳納的年費。
(3)恢復權利請求審批程序啟動后,專利局作出不予恢復權利決定的,當事人已繳納的恢復權利請求費及相關費用。
4.2.1.3 不予退款的情形
(1)對多繳、重繳、錯繳的費用,當事人在自繳費日起三年后才提出退款請求的。
(2)當事人不能提供錯繳費用證據的。
(3)在收費減繳請求被批準之前已經按照規定繳納的各種費用,當事人又請求退款的。
4.2.2 退款的手續
4.2.2.1 退款請求的提出
退款請求人應當是該款項的繳款人。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專利代理機構作為非繳款人請求退款的,應當聲明是受繳款人委托辦理退款手續。
請求退款應當書面提出、說明理由并附具相應證明,例如,專利局開出的費用收據復印件、郵局或者銀行出具的匯款憑證等。提供郵局或者銀行的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供經出具部門加蓋公章確認的或者經公證的復印件。
退款請求應當注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和要求退款的款項的信息(如票據號、費用金額等)及收款人信息。當事人要求通過郵局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當事人要求通過銀行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稱、開戶行、賬號等信息。
4.2.2.2 退款的處理
經核實可以退款的,專利局應當按照退款請求中注明的收款人信息退款。
退款請求中未注明收款人信息的,退款請求人是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按照文檔中記載的相應的地址和姓名或者名稱退款。
完成退款處理后,審查員應當發出退款審批通知書。經核實不予退款的,審查員應當在退款審批通知書中說明不予退款的理由。
4.2.3 退款的效力
被退的款項視為自始未繳納。
4.2.4 特殊情形的處理
4.2.4.1 因銀行或者郵局責任造成必要繳費信息不全被退款
的情形
因銀行或者郵局責任造成必要繳費信息(如申請號、費用名稱等)不完整被退款,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陳述意見,并附具匯款銀行或者郵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證明。該證明至少應當包括: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金額、匯款日期、匯款時所提供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費用名稱等內容。同時當事人應當重新繳納已被退回的款項。
符合上述規定的,原繳費日視為重新繳納款項的繳費日,因此導致已作出的處分決定需要更改的,審查員應當發出修改更正通知書。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通知書通知當事人,該款項視為未繳納。
4.2.4.2 因匯款人匯款后又取回匯款造成匯單無法兌付的情形
經郵局確認匯款人的匯款已被取回無法兌付的,該款項視為未繳納。
4.2.4.3 通知書中涉及專利費用的信息存在錯誤的情形
通知書中涉及專利費用信息存在錯誤的,專利局應予更正。當事人應當按照專利局更正后的費用信息辦理費用相關事宜。
5. 費用的查詢
當事人需要查詢費用繳納情況的,應當提供銀行匯單復印件或者郵局匯款憑證復印件(未收到專利局收費收據的)或者提供收據復印件(已收到專利局收費收據的)。查詢時效為一年,自匯出費用之日起算。
6. 費用種類的轉換
對于同一專利申請(或專利)繳納費用時,費用種類填寫錯誤的,繳納該款項的當事人可以在轉換后費用的繳納期限內提出轉換費用種類請求并附具相應證明,經專利局確認后可以對費用種類進行轉換。但不同申請號(或者專利號)之間的費用不能轉換。
當事人繳納的費用種類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對費用種類進行轉換。依職權轉換費用種類的,應當通知當事人。
費用種類轉換的,繳費日不變。
7. 繳費信息的補充
費用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時遺漏必要繳費信息的,應當在匯款當日通過專利局規定的方式及要求補充。當日補充不完整而再次補充的,以專利局收到完整繳費信息之日為繳費日。
第三章 受理
1. 受理部門
專利局受理部門包括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受理處、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立案及流程管理處和專利局各代辦處。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受理處負責受理專利申請及其他有關文件,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立案及流程管理處受理與復審和無效宣告請求有關的文件,各代辦處按照相關規定受理專利申請及其他有關文件。
專利局受理部門應當開設受理窗口。未經過受理登記的文件,不得進入審批程序。
專利局受理部門的地址由專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郵寄或者直接交給專利局的任何個人或者非受理部門的申請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其郵寄文件的郵戳日或者提交文件的提交日都不具有確定申請日和遞交日的效力。
2. 專利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
2.1 受理條件
專利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局應當受理:
(1)申請文件中有請求書。該請求書中申請專利的類別明確;寫明了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地址。
(2)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中有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有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中有圖片或者照片和簡要說明。
(3)申請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請文件的字跡和線條清晰可辨,沒有涂改,能夠分辨其內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附圖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筆跡繪制,并且沒有涂改。
(4)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其所屬國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5)申請人是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1節的有關規定。
2.2 不受理的情形
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
(1)發明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或者簡要說明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本章第2.1節(3)中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4)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
(5)外國申請人因國籍或者居所原因,明顯不具有提出專利申請的資格的。
(6)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單獨申請專利,或者作為代表人申請專利,沒有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
(7)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單獨申請專利,或者作為代表人申請專利,沒有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
(8)直接從外國向專利局郵寄的。
(9)直接從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向專利局郵寄的。
(10)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11)分案申請改變原申請的類別的。
2.3 受理與不受理程序
專利局受理部門收到專利申請后,應當檢查和核對全部文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
2.3.1 受理程序
專利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確定收到日:記錄受理部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
(2)核實文件:清點全部文件數量,核對請求書上注明的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稱與數量,并記錄核實情況。對于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紙件發明專利申請,還應當核實是否提交了包含相應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例如光盤或者軟盤等。通過郵寄遞交的專利申請,記錄文件的信件編碼,并將信封存檔。
(3)確定申請日:電子申請以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進入專2利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的日期為申請日。向專利局受理部門
窗口直接遞交的專利申請,以收到日為申請日;通過郵局郵寄遞交到專利局受理部門的專利申請,以信封上的寄出郵戳日為申請日;信封上無寄出郵戳或者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或者異常的,以專利局受理部門收到日為申請日。通過速遞公司遞交到專利局受理部門的專利申請,以收到日為申請日。郵寄或者遞交到專利局非受理部門或者個人的專利申請,以受理部門實際收到日為申請日。
(4)給予申請號:按照專利申請的類別和專利申請的先后順序給出相應的專利申請號。
(5)發出通知書: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收費減繳審批通知書。
2.3.2 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2.3.2.1 國家申請的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對于國家申請的分案申請除按照一般專利申請的受理條件對分案申請進行受理審查外,還應當對分案申請請求書中是否填寫了原申請的申請號和原申請的申請日進行審查。分案申請請求書中原申請的申請號填寫正確,但未填寫原申請的申請日的,以原申請號所對應的申請日為申請日。分案申請請求書中未填寫原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號有誤的,按照一般專利申請受理。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分案申請,專利局應當受理,給出專利申請號,以原申請的申請日為申請日,并記載分案申請遞交日。
2.3.2.2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請,審查員除了按照一般專利申請的受理條件對分案申請進行受理審查外,還應當核實分案申請請求書中是否填寫了原申請的申請日和原申請的申請號,該原申請的申請日應當是其國際申請日,原申請的申請號是進入國家階段時專利局給予的申請號。
2.3.3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通過援引在先申請補交遺漏文件的受理程序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以援引在先申請的方式補交權利要求書或者說明書(實用新型附圖)的,應當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提出援引加入聲明。申請人使用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即視為提出援引加入聲明。在受理程序中發現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時,如果該申請要求了優先權,專利局發出補交遺漏文件通知書。未要求優先權的,專利局發出文件不受理通知書。分案申請不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收到補交遺漏文件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補交遺漏文件且滿足受理條件的,專利局發出受理通知書、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收費減繳審批通知書;未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援引在先申請補交遺漏文件或者補交后仍不滿足受理條件的,專利局發出文件不受理通知書。
2.3.4 不受理程序
專利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受理程序如下:
(1)確定收到日:記錄受理部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
(2)記錄不受理文檔編號、不受理原因等信息并發出文件不受理通知書。
(3)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文件存檔備查,原則上不退回當事人。
在專利局受理部門窗口直接遞交的專利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直接向當事人說明原因,不予接收。
3. 其他文件的受理與不受理
3.1 其他文件的受理條件
申請后當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局應當受理:
(1)各文件中注明了該文件所涉及專利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并且僅涉及一件專利申請(或者專利)。
(2)各文件用中文書寫,字跡清晰、字體工整,并且用不易擦去的筆跡完成;外文證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單。
專利局受理部門收到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遞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時,應當檢查和核對全部文件。
3.2 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確定收到日:記錄受理部門收到文件的日期。
(2)核實文件:清點全部文件數量,并記錄文件核實情況。遞交文件的申請號是錯號的,若依據其他信息能正確判定其正確申請號的,可以依職權予以確定;若不能予以判定的,則不予受理。
(3)確定遞交日:其他文件遞交日的確定參照本章第2.3.1節第(3)項的規定。
(4)給出收到文件回執:對于當事人在受理窗口遞交的文件,經核實文件信息后,專利局出具收到文件回執,回執上應注明受理部門收到日。當事人以寄交方式遞交文件的,專利局不再出具收到文件回執。
3.3 其他文件的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照本章第2.3.3節中規定的程序處理并發出文件不受理通知書。
4. 申請日的更正
申請人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之后認為該通知書上記載的申請日與郵寄該申請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請求專利局更正申請日。
專利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日更正請求后,應當檢查更正請求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遞交專利申請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申請人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
(2)附有收寄專利申請文件的郵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證明,該證明中注明的寄出掛號號碼與請求書中記錄的掛號號碼一致。
申請日更正請求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修改更正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專利局確定的其他文件遞交日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專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執、收寄郵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的,專利局應當重新確定遞交日并修改有關數據。
5. 受理程序中錯誤的更正
專利局受理部門在受理工作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
因更正影響應繳費用金額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部分第二章第4.2.4.3節中規定的程序辦理費用相關事宜。
對專利局內部錯投到非受理部門的文件應當及時退回受理部門,并注明退回原因。
6. 查詢
專利局受理部門收到文件后應當記錄文件提交方式、提交日期、案卷編號或者掛號號碼等信息。當事人除能提供專利局受理部門的收文回執或者受理通知書外,以收文登記記錄為準。
查詢時效為一年,自提交該文件之日起算。
第四章 專利申請文檔
1. 文檔及組成
專利申請文檔是在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中以及專利權有效期內逐步形成、并作為原始記錄保存起來以備查考的各種文件的集合,包括案卷和電子文檔。專利申請文檔是專利局進行審批和作出各種結論的依據。
2. 案卷
案卷包括案卷夾和案卷夾內的各種文件。
2.1 案卷夾
案卷夾用于保存文件,同時也用于記錄案卷的重要內容,因此案卷夾是案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當案卷夾遭到自然或者人為的損壞需要更換新案卷夾時,應當將案卷夾上的全部記錄移至新案卷夾上,并將原案卷夾與案卷同時保存,不得銷毀。
2.2 文件
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文件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時,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
(2)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進行審查的過程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作出的各種答復。
(3)提出專利申請之后申請人主動辦理各種手續時提交的文件及證明材料。
(4)在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中以及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任何人依法對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提交的各種文件以及人民法院等部門對這些文件審理后產生的文件。
(5)其他相關文件。
上述文件經過處理、立卷、歸檔形成案卷的重要組成部分。
2.3 案卷的立卷
立卷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真實原則。收集的內容應當是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其他相關當事人等在申請專利、專利申請的審批、授權后各個法律程序中提交的原始文件。這些文件不得替換、刪除、補充和涂改。
(2)獨立原則。每一件專利申請應當建立一份獨立的案卷,以該專利申請的申請號作為該案卷的案卷號,該案卷號使用于案卷存在的全過程。
同一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對若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辦理內容完全相同的手續時,應當分別對所有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提出請求,這些文件將被歸入各自的案卷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不得使用“參見”的方式省略文件。對于專利申請集體進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名稱變更或者權利轉移的,證明文件副本由專利局確認后,與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3)時間順序原則。當事人依法向專利局辦理各種手續時,專利局應當對所提出的各種文件及時處理,并立卷歸檔。
專利申請案卷應當按照各文件處理時間的先后順序立卷。
3. 電子文檔
電子文檔的建立應當參照本章第2.3節的原則,并包括以下內容:
(1)專利局基于當事人提交的紙件文件制作的圖形文件和代碼化文件;
(2)當事人按照規定形式提交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的序列表;
(3)在專利審批程序和復審、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局作出的通知、決定(如補正通知書、駁回決定等)及其他文件(如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等);
(4)專利費用的相關數據;
(5)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審批有關的法律狀態及變化的歷史記錄;
(6)在專利審批程序中全部著錄項目及其變更的歷史記錄;
(7)當事人以電子申請方式提交的電子文件;
(8)專利權評價報告;
(9)分類號、所屬審查部門、各種標記(如優先權標記、實審請求標記、保密標記等)。
4. 法律效力
專利申請文檔是對專利審批、復審、無效宣告等法律程序和涉及由權利歸屬糾紛引起的相關程序的真實記錄。
5. 查閱和復制
5.1 查閱和復制的原則
(1)專利局對公布前的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前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負有保密責任。在此期間,查閱和復制請求人僅限于該案申請人及其專利代理師。
(2)任何人均可向專利局請求查閱和復制公布后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卷和授權后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卷。
(3)對于已經審結的復審案件和無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則上可以查閱和復制。
(4)專利局相關部門對尚未審結的復審和無效案卷負有保密責任。對于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閱和復制請求人僅限于該案當事人。
(5)案件結論為視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動撤回、視為撤回的復審和無效案卷,對于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閱和復制請求人僅限于該案當事人。
(6)專利局根據審查需要要求當事人提供的各種文件,原則上可以查閱和復制。但查閱和復制行為可能存在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涉及國家利益或者因專利局內部業務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關文件,不予查閱和復制。
5.2 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
(1)對于公布前的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前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該案申請人或者代理師可以查閱和復制該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有關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以及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
(2)對于已經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該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有關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以及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
(3)對于已經公告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的內容包括:申請文件,優先權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專利登記簿,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在各已審結的審查程序(包括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等)中專利局向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發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
(4)對于處在復審程序、無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結案的專利申請案卷,因特殊情況需要查閱和復制的,經有關方面同意后,參照上述第(1)和第(2)項的有關規定查閱和復制專利申請案卷中進入當前審查程序以前的內容。
5.3 查閱和復制程序
查閱和復制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文件,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請求人提出書面請求并繳納規定費用。
(2)專利局工作人員在審核請求人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證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門提取案卷,根據本章第5.2節的規定對案卷進行整理,取出不允許查閱和復制的文件。
(3)與請求人約定查閱時間并發出查閱通知書。
(4)查閱人憑查閱通知書到指定地點查閱文件,對需要復制的文件進行復制。
(5)專利局工作人員對查閱完畢的專利申請案卷重新整理,并將請求閱檔的證明原件和證件復印件存入案卷后,將該案卷退回所在部門。
6. 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銷毀
6.1 保存期限
已結案的案卷可分成:未授權結案(視為撤回、撤回和駁回等)的案卷和授權后結案(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主動放棄專利權、未繳年費專利權終止、專利權期限屆滿和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等)的案卷兩種。
未授權結案的案卷保存期限為二年;授權后結案的案卷保存期限為三年。保存期限自結案日起算。
有分案申請的原申請的案卷的保存期從最后結案的分案的結案日起算。
作出不受理決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保存期限為一年。保存期限自不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算。
6.2 銷毀
銷毀前通過計算機作出案卷銷毀清冊,該清冊記載被銷毀的案卷的案卷號、基本著錄項目、銷毀日期。清冊經主管局長簽署同意銷毀后,由主管案卷部門實施銷毀工作。
第五章 保密申請與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1. 保密的范圍
專利法第四條規定的保密范圍是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兩個方面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查。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2. 保密的基準
保密的基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 專利申請的保密確定
3.1 申請人提出保密請求的保密確定
3.1.1 保密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認為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除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在請求書上提出保密請求,其申請文件應當以紙件形式提交。申請人也可以在發明專利申請作好公布準備之前,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好授權公告準備之前,提出保密請求。
申請人在提出保密請求之前已確定其申請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提交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出具的保密證明材料。
保密證明材料中應當寫明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密級、保密期限、保密原因及保密要點、定密責任人、定密機關或者單位的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申請人機要通信地址以及定密日期。該文件還應當加蓋定密機關或者單位的公章。
3.1.2 保密的確定
審查員應當根據保密基準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是否需要保密。
(1)專利申請的內容涉及國防利益的,由國防知識產權局進行保密確定。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查,審查員向申請人發出專利申請移交國防知識產權局通知書;不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發出保密審批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專利申請不予保密,按照一般專利申請處理。
(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由專利局進行保密確定,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協助確定。審查員根據保密確定的結果發出保密審批通知書,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請人該專利申請予以保密,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請人該專利申請不予保密,按照一般專利申請處理。
3.2 專利局自行進行的保密確定
分類審查員在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分類時,應當將發明內容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但申請人未提出保密請求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挑選出來。審查員應當參照本章第3.1.2節的規定,對上述專利申請進行保密確定。
對于已確定為保密專利申請的電子申請,審查員應當將該專利申請轉為紙件形式繼續審查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此后應當以紙件形式向專利局或者國防知識產權局遞交各種文件。
4. 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批流程
(1)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由國防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查,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專利局根據國防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意見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并委托國防知識產權局頒發國防專利證書,同時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國防專利的專利號、申請日和授權公告日。
國防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國防專利權無效決定的,專利局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號、授權公告日、無效宣告決定號和無效宣告決定日。
(2)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由專利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查和管理。
審查員應當對確定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案卷作出保密標記,在對該專利申請作出解密決定之前,對其進行保密管理。
保密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均由專利局指定的審查員進行。
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按照與一般發明專利申請相同的基準進行。初步審查合格的保密專利申請不予公布,實質審查請求符合規定的,直接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并發出授予發明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
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按照與一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相同的基準進行。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決定,并發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
保密專利申請的授權公告僅公布專利號、申請日和授權公告日。
5. 專利申請(或者專利)的解密程序
5.1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出解密請求
保密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或者保密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書面提出解密請求。提出保密請求時提交了有關部門確定密級的相關文件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出解密請求時,應當附具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同意解密的證明文件。
專利局對提出解密請求的保密專利申請(或者專利)進行解密確定,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5.2 專利局定期解密
專利局每兩年對保密專利申請(或者專利)進行一次復查,經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保密的,通知申請人予以解密。
5.3 解密后的處理
審查員應當對已經解密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作出解密標記。發明專利申請解密后,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按照一般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和管理,符合公布條件的,應當予以公布,并出版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解密后,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按照一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和管理。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解密后,應當進行解密公告、出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單行本,并按照一般專利進行管理。
5.4 解密國防專利的接收和處理
專利局接收國防知識產權局移交的解密國防專利后,應當及時對該專利進行解密公告、出版發明專利單行本,并將該專利轉為一般專利進行管理。
6. 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專利局進行保密審查。
專利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專利局進行保密審查:
(1)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2)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專利局提出請求。
向專利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上述規定中所述的向外國申請專利是指向外國國家或外國政府間專利合作組織設立的專利主管機構提交專利申請,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是指向作為PCT受理局的外國國家或外國政府間專利合作組織設立的專利主管機構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6.1 準備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6.1.1 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的文件應當包括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和技術方案說明書。請求書和技術方案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請求人可以同時提交相應的外文文本供審查員參考。技術方案說明書應當與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內容一致。技術方案說明書可以參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撰寫,并符合本部分第一章的其他規定。
6.1.2 保密審查
審查員對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文件進行初步保密審查。請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兩個月內通知請求人該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視為未提出,情況復雜的,可以在請求遞交日起四個月內通知請求人,請求人可以重新提出符合規定的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
技術方案明顯不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兩個月內通知請求人可以就該技術方案向外國申請專利,情況復雜的,可以在請求遞交日起四個月內通知請求人。技術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將需作進一步保密審查、暫緩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審查意見通知請求人。審查員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兩個月內發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意見通知書,情況復雜的,在請求遞交日起四個月內發出通知書,將上述審查結論通知請求人。
已通知請求人暫緩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審查員應當作進一步保密審查,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協助審查。審查員根據保密審查的結論在請求遞交日起四個月內發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決定,情況復雜的,在請求遞交日起六個月內發出決定,將是否同意就該技術方案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審查結果通知請求人。
6.2 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6.2.1 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擬在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后又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提交專利申請同時或者之后提交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未按上述規定提出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內容應當與該專利申請的內容一致。
6.2.2 保密審查
對提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參見本章第6.1.2節中的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6.3 國際申請的保密審查
6.3.1 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
6.3.2 保密審查
國際申請不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按照正常國際階段程序進行處理。國際申請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發出因國家安全原因不再傳送登記本和檢索本的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該申請將不再作為國際申請處理,終止國際階段程序。申請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該申請的內容向外國申請專利。
第六章 通知和決定
1. 通知和決定的產生
1.1 通知和決定的種類
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復審程序、無效宣告程序以及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程序中,審查員根據不同情況,將作出各種通知和決定。這些通知和決定主要包括: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補正通知書、手續合格通知書、視為撤回通知書、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請求期限屆滿前通知書、繳費通知書、收費減繳審批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授予發明專利權通知書、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通知書、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通知書、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通知書、專利權終止通知書、駁回決定、復審決定書、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等。
1.2 通知和決定的撰寫
撰寫通知和決定應當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指南的有關規定。
除本指南中其他章節作出專門規定之外,通知和決定一般應當包括:收件人信息、著錄項目、通知或者決定的內容、署名和蓋章、發文日期。其中:
(1)收件人信息包括:收件人地址、郵政編碼、收件人姓名。
(2)著錄項目包括: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如果是無效宣告、中止程序中的通知書,還應當包括全體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3)通知、決定的內容包括:通知或者決定的名稱及正文。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通知或者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必要時指明后續法律程序。
(4)署名和蓋章:通知和決定應當有審查員署名;需要審核的,還應當有審核人員署名;發出的通知和決定均應當加蓋國家知識產權局相應的業務用章。
2. 通知和決定的送達
2.1 送達方式
2.1.1 郵寄
郵寄送達文件是指通過郵局把通知和決定送交當事人。除另有規定外,郵寄的文件應當掛號,并應當在計算機中登記掛號的號碼、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類別、所涉及的專利申請號、發文日期、發文部門。郵寄被退回的函件要登記退函日期。
2.1.2 直接送交
經專利局同意,專利代理機構可以在專利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按時接收通知和決定。特殊情況下經專利局同意,當事人本人也可以在專利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收通知和決定。
除受理窗口當面交付受理通知書和文件回執外,當面交付其他文件時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特殊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在申請案卷上簽字或者蓋章,并記錄當事人身份證件的名稱、號碼和簽發單位。
2.1.3 電子形式
對于以電子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專利局通過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以電子形式向申請人送達各種通知書、決定和其他文件。
2.1.4 公告送達
專利局發出的通知和決定被退回的,審查員應當與文檔核對;如果確定文件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無法再次郵寄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通過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2.2 收件人
2.2.1 當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當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通知和決定的收件人為請求書中填寫的聯系人。若請求書中未填寫聯系人的,收件人為當事人;當事人有兩個以上時,請求書中另有聲明指定非第一署名當事人為代表人的,收件人為該代表人;除此之外,收件人為請求書中第一署名當事人。
2.2.2 當事人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當事人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的,通知和決定的收件人為該專利代理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師。專利代理師有兩個的,收件人為該兩名專利代理師。
2.2.3 其他情況
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在專利局已被告知的情況下,通知和決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2.3 送達日
2.3.1 郵寄、直接送交和電子形式送達
通過郵寄、直接送交的通知和決定,自發文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通知和決定之日。對于通過郵寄的通知和決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實際收到日為準。
通過電子形式送達的通知和決定,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與通知書和決定的發文日不一致時,除當事人能提供證據外,該通知書和決定的發文日推定為送達日。
2.3.2 公告送達
通知和決定是通過在專利公報上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推定為送達日。當事人見到公告后可以向專利局提供詳細地址,要求重新郵寄有關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為送達日。
3. 退件的處理和文件的查詢
3.1 退件的處理
郵寄退回的通知和決定由發文部門作計算機登錄,再轉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處理退件首先應當根據申請文檔中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提供的各種文件進行分析,查清退件的原因。能夠重新確定正確地址和收件人的,更正后重新發出。
退件經過處理仍無法郵寄或者再次被退回時,根據通知和決定的性質,必要時采用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退件(連同信封)應當存檔。
3.2 文件的查詢
當事人陳述未收到專利局的某一通知和決定的,應當由退件處理部門進行查詢。查詢首先在專利局發文部門進行,查詢結果(包括通知和決定的發文日期、掛號號碼和收件人)應當由退件處理部門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需要進一步了解送達情況的,應當辦理郵路查詢手續,由發文部門通過當地郵局查詢收件人所在郵政部門。查詢結果表明未送達的責任在專利局或者郵局的,應當按照新的發文日重新發出有關通知和決定;查詢結果表明未送達的責任在收件人所在單位收發部門或者收件人本人及其有關人員的,專利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重新發出有關通知和決定的復印件,但不得變更發文日。
郵路查詢時效為一年,自發文日起計算。
第七章 期限、權利的恢復、中止、審查的順序
1. 期限的種類
1.1 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例如,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期限(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1.2 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審查員在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作出的各種通知中,規定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作出答復或者進行某種行為的期限。例如,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該期限由審查員指定。又如,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中文譯文,該期限也由審查員指定。
指定期限一般為兩個月。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中,申請人答復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四個月。對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申請人答復駁回通知的期限為四個月。對于較為簡單的行為,也可以給予一個月或更短的期限。
2. 期限的計算
2.1 期限的起算日
(1)自申請日、優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計算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請日、優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計算的。例如,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專利權的期限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在十二個月內提出,該期限的起算日為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優先權日)。
(2)自通知和決定的送達日起計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決定的送達日起計算。送達日的相關規定參見本部分第六章第2.3節。例如,審查員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申請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審查意見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之日起計算;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授予專利權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之日起計算。
2.2 期限的屆滿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為期限的屆滿日。相應的行為應當在期限屆滿日之前、最遲在屆滿日當天完成。
2.3 期限的計算
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與起算日相對應的日期)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例如,一件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1998年6月1日,其實質審查請求期限的屆滿日應當是2001年6月1日。又如,專利局于2008年6月6日通過郵寄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定期限兩個月,其推定送達日是2008年6月21日(遇休假日不順延),則期限屆滿日應當是2008年8月21日。再如,專利局通過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于2022年12月31日發出的通知書,其推定送達日是2022年12月31日,如果該通知書的指定期限為兩個月,則期限屆滿日應當是2023年2月28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該第一個工作日為周休息日的,期限屆滿日順延至星期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周休息日。
3. 期限的監視
3.1 期限的確定
各種期限均自期限起算日確定。例如,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并確定了其申請日后,在建立專利申請文檔的同時確定自申請日起算的各種期限;審查員在作出各種與期限有關的通知和決定時,確定自該通知和決定送達日起算的答復期限。
3.2 期限監視方式
各種期限的監視一般由計算機系統進行。申請人辦理與期限有關的手續后,在計算機系統中應當記錄辦理手續的日期,并將該日期與期限屆滿日進行比較,確定該手續在期限方面的合法性。
期限以日為單位進行監視并及時處理。期限屆滿日起滿一個月尚未銷去的期限,應當予以處理,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例如,專利局于2001年9月4日通過郵寄發出補正通知書指定申請人于一個月內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的中文譯本,該通知書的推定送達日為2001年9月19日,期限屆滿日為2001年10月19日,如果專利局一直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中文譯本,應當于2001年11月19日后針對該期限進行處理,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3.3 期限屆滿的通知
(1)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請求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對尚未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尚未繳納實質審查費的發明專利申請發出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請求期限屆滿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2)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后一個月,對尚未繳納相關費用的專利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專利權人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滯納期內繳納相關費用及滯納金。
(3)其他期限屆滿前不發出通知書提示。
4. 期限的延長
4.1 延長期限請求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進行或者完成某一行為或者程序時,可以請求延長期限。可以請求延長的期限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復審和無效審理部門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請求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說明理由,并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以月計算。
4.2 延長期限請求的批準
延長期限請求由作出相應通知和決定的部門或者流程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延長的期限不足一個月的,以一個月計算。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對同一通知或者決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許延長一次。
延長期限請求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延長期限審批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延長期限的理由;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延長期限審批通知書,在計算機系統中更改該期限的屆滿日,繼續監視該期限。
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專利局可以依法延長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和專利局指定的期限或者簡化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相關手續,并以公告等形式告知當事人。
5. 耽誤期限的處置
5.1 作出處分決定前的審核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耽誤期限的后果是喪失各種相應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優先權等。
審查員在作出各種處分決定前,應當對是否需要作出該決定進行復核,當確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規定期限之內未完成應當完成的行為時,再作出相應的處分決定。
5.2 處分決定
因耽誤期限作出的處分決定主要包括:視為撤回專利申請權、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專利權終止、不予受理、視為未提出請求和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等。
處分決定的撰寫應當符合本部分第六章第1.2節的規定,并自期限屆滿日起滿一個月后作出。
5.3 作出處分決定后的處理
處分決定不影響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原程序繼續進行。
處分決定作出后,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喪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兩個月(自該處分決定的送達日起算)的恢復權利請求期限,期滿未提出恢復權利請求或者恢復權利請求不符合規定的,自處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四個月(涉及復審或者無效宣告程序的為六個月)后分別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處分決定涉及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的,應當對處分決定再次復核,確定無誤的,將專利申請進行失效處理。
(2)處分決定涉及已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已公告的專利的,應當對處分決定再次復核,確定無誤的,在專利公報上公告相應處分決定,將專利申請(或專利)進行失效處理。
作出喪失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處分決定后又收到有關文件表明相關手續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的,流程部門應當及時撤銷有關處分決定,發出修改更正通知書,處分決定已公告的還應當作出公告更正。
6. 權利的恢復
6.1 適用范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了當事人因耽誤期限而喪失權利之后,請求恢復其權利的條件。該條第五款又規定,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優先權期限、專利權期限和侵權訴訟時效這四種期限被耽誤而造成的權利喪失,不能請求恢復權利。
6.2 手續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自收到專利局的處分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請求復審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同時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且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當事人在請求恢復權利的同時,應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消除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例如,申請人因未繳納申請費,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后,在請求恢復其申請權的同時,還應當補繳規定的申請費。
6.3 審批
審查員應當按照本章第6.1節和第6.2節的規定對恢復權利的請求進行審查。
(1)恢復權利的請求符合規定的,應當準予恢復權利,并發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申請人提交信函表明請求恢復權利的意愿,只要寫明申請號(或專利號)并且簽字或者蓋章符合要求的,可視為合格的恢復權利請求書。
(2)已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請求或繳足恢復權利請求費,但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內補正或者補辦有關手續,補正或者補辦的手續符合規定的,應當準予恢復權利,并發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期滿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恢復,發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并說明不予恢復的理由。
經專利局同意恢復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繼續專利審批程序。對于已公告過處分決定的,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恢復權利的決定。
7. 中止程序
中止,是指當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權屬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專利局根據權屬糾紛的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關程序的行為。
7.1 請求中止的條件
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請求中止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權屬糾紛已被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已作出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
(2)中止的請求人是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或者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7.2 中止的范圍
中止的范圍是指:
(1)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授予專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
(2)暫停視為撤回專利申請、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未繳年費終止專利權等程序;
(3)暫停辦理撤回專利申請、放棄專利權、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轉移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專利權質押登記等手續。
中止請求批準前已進入公布或者公告準備的,該程序不受中止的影響。
7.3 請求中止的手續和審批
7.3.1 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的中止
7.3.1.1 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中止的手續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提交中止程序請求書并說明理由;
(2)附具證明文件,即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7.3.1.2 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中止的審批及處理
專利局收到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請求書和有關證明后,專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門應當審查是否滿足下列各項條件:
(1)請求中止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未喪失權利,涉及無效宣告程序的除外;
(2)未執行中止程序;
(3)請求是由有關證明文件中所記載的權屬糾紛當事人提出;
(4)受理權屬糾紛的機關對該專利申請(或專利)權屬糾紛案有管轄權;
(5)證明文件中記載的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權利人與請求中止的專利申請(或專利)記載的內容一致;
(6)中止請求書與證明文件其他方面符合規定的形式要求。
不滿足上述第(1)至(5)項條件的,審查員應當向中止程序請求人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不滿足上述第(6)項條件的,例如中止程序請求書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交的證明文件不是正本或者副本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通知中止程序請求人在一個月的期限內補正其缺陷。補正期限內,暫停有關程序。期滿未補正的或者補正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應當向中止程序請求人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恢復有關程序。
滿足上述條件或者經補正后滿足上述條件的,審查員向專利申請(或專利)權屬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發出中止程序請求審批通知書,并告知中止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提出中止請求之日起)。
但是,對于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專利,專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門完成形式審查后,由復審和無效審理部門作進一步審查。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
(1)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夠作出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
(2)權屬糾紛當事人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也未提交足以證明確有權屬糾紛存在的證據的;
(3)有證據表明,中止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將明顯損害當事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4)有證據表明,中止程序的請求明顯具有不誠信、不正當行為的。
7.3.2 因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中止
7.3.2.1 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手續
因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措施需要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人民法院應當將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專利局指定的接收部門,并提供人民法院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收件人姓名。
(2)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應當寫明要求專利局協助執行的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財產保全期限等內容。
(3)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專利申請(或專利)處于有效期內。
7.3.2.2 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審核及處理
專利局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當按照本章第7.3.2.1節的規定進行審核,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發出不予執行財產保全通知書,說明不執行中止的原因并繼續原程序。
(2)符合規定的,應當執行中止,并向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出保全程序開始通知書,說明協助執行財產保全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收到民事裁定書之日起),并對專利權的財產保全予以公告。
(3)對已執行財產保全的不得重復進行保全。執行中止后,其他人民法院又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可以輪候保全。專利局應當進行輪候登記,對輪候登記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結束之日起輪候保全開始。
對于處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專利,專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門還應當將執行中止的決定通知復審和無效審理部門,由復審和無效審理部門通知無效宣告程序中的當事人。
7.4 中止的期限
7.4.1 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中止的期限
對于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提出的中止請求,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即自中止請求之日起滿一年的,該中止程序結束。
有關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權屬糾紛在中止期限一年內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中止期滿前請求延長中止期限,并提交權屬糾紛受理部門出具的說明尚未結案原因的證明文件。中止程序可以延長一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延長期限審批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延長的理由;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延長期限審批通知書,通知權屬糾紛的雙方當事人。
7.4.2 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對于人民法院要求專利局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執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中止有關程序。
人民法院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中止期限屆滿前將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專利局,經審核符合本章第7.3.2.1節規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續展。
7.4.3 涉及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對涉及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專利,應權屬糾紛當事人請求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過一年,中止期限屆滿專利局將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7.5 中止程序的結束
7.5.1 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的結束
中止期限屆滿,專利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審查員應當向權屬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發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相關專利權已被宣告全部無效等情形除外。
對于尚在中止期限內的專利申請(或專利),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產生法律效力之后(涉及權利人變更的,在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之后),專利局應當結束中止程序。
專利局收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送交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后,應當審查下列各項:
(1)文件是否有效,即是否是正式文本(正本或副本),是否是由有管轄權的機關作出的。
(2)文件中記載的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權利人是否與請求結束中止程序的專利申請(或專利)中記載的內容一致。
(3)文件是否已生效,如判決書的上訴期是否已滿(調解書均沒有上訴期)。當不能確定該文件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時,審查員應當給另一方當事人發出收到人民法院判決書的通知書,確認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答復或者明確不上訴的,文件視為發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文件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向請求人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繼續中止程序。文件符合規定并且未涉及權利人變更的,審查員應當發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通知雙方當事人,恢復有關程序。
文件符合規定,但涉及權利人變更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通知取得權利一方的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并補辦在中止程序中應辦而未辦的其他手續;取得權利一方的當事人辦理有關手續后,審查員應當發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通知雙方當事人,恢復有關程序。期滿未辦理有關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權利,審查員應當向取得權利的一方當事人發出視為放棄取得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權利通知書,期滿未辦理恢復手續的,中止程序結束,審查員應當發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通知權屬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恢復有關程序。
7.5.2 因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結束
中止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審查員應當發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恢復有關程序,并對專利權保全解除予以公告。有輪候保全登記的,對輪候登記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結束之日起輪候保全開始,中止期限為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審查員應當向前一個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向輪候登記在先的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出保全程序開始通知書,說明協助執行財產保全期的起止日期,并對專利權的財產保全予以公告。
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送達解除保全通知書后,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恢復有關程序,并對專利權的保全解除予以公告。
8. 審查的順序
8.1 一般原則
對于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一般應當按照申請提交的先后順序啟動初步審查;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在符合啟動實質審查程序的其他條件前提下,一般應當按照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并繳納實質審查費的先后順序啟動實質審查;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需要,對于技術內容、申請人或發明人相互關聯的專利申請,可以合并審查。
8.2 優先審查
對涉及國家、地方政府重點發展或鼓勵的產業,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申請,或者在市場活動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請等,由申請人提出請求,經批準后,可以優先審查,并在隨后的審查過程中予以優先處理。按照規定由其他相關主體提出優先審查請求的,依照規定處理。適用優先審查的具體情形由《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規定。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的,對于其中的發明專利申請一般不予優先審查。
8.3 延遲審查
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
發明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但發明專利申請延遲審查請求自實質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者3年。
實用新型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
外觀設計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期限以月為單位,最長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36個月。
延遲期限屆滿后,專利申請將按順序待審。必要時,專利局可以自行啟動審查程序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請求的延遲審查期限終止。
延遲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延遲審查請求,符合規定的,延遲期限終止,專利申請將按順序待審。
8.4 專利局自行啟動
對于專利局自行啟動實質審查的專利申請,可以優先處理。
第八章專利公報和單行本的編輯
1. 專利公報
1.1 專利公報的種類
專利局編輯出版的專利公報有發明專利公報、實用新型專利公報和外觀設計專利公報。專利公報以電子公報形式、期刊形式或者以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公布。電子公報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上公布。三種專利公報按照年度計劃定期分別出版。
1.2 專利公報的內容
1.2.1 發明專利公報
發明專利公報包括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國際專利申請公布、發明專利權授予、保密發明專利、發明專利事務、索引(申請公布索引、授權公告索引)。
1.2.1.1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
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后,自申請日(有優先權的,為優先權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印刷準備工作的時間一般為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十八個月前一個月。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初步審查合格前,要求提前公布其專利申請的,自初步審查合格之日起進行公布準備;在初步審查合格后,要求提前公布其專利申請的,自提前公布請求合格之日起進行公布準備。
在初步審查程序中被駁回、被視為撤回以及在作好公布準備之前申請人主動撤回或確定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不予公布。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的內容包括:著錄事項、摘要和摘要附圖,但說明書沒有附圖的,可以沒有摘要附圖。著錄事項主要包括:國際專利分類號、申請號、公布號(出版號)、公布日、申請日、優先權事項、申請人事項、發明人事項、專利代理事項、發明名稱等。
1.2.1.2 發明專利權授予
發明專利申請人根據專利局作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后,該專利申請進入授權公告準備,并予以公告。
發明專利權授予公告的內容包括:國際專利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號(出版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優先權事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事項、專利代理事項、發明名稱等著錄事項。
1.2.1.3保密發明專利和國防發明專利
保密發明專利只公告保密專利權的授予和保密專利的解密,保密專利公告的著錄事項包括: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等。
保密發明專利解密后,在專利公報的解密欄中予以公告,出版單行本。
國防發明專利權的授予和解密的公告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1.2.1.4 發明專利事務
發明專利事務公布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和發明專利作出的決定和通知。包括:實質審查請求的生效,專利局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撤回,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視為撤回,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專利權的全部(或部分)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主動放棄,專利申請(或專利)權利的恢復,專利權期限的補償,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著錄事項的變更,文件的公告送達,專利局的更正,其他有關事項等。
1.2.1.5 索引
發明索引分申請公布索引和授權公告索引兩種。每種索引又分國際分類號索引、申請號索引(或者專利號索引)、申請人索引(或者專利權人索引)和公布號/申請號(授權公告號/專利號)對照表索引。
1.2.2 實用新型專利公報
實用新型專利公報包括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保密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事務和授權公告索引。
1.2.2.1 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根據專利局作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后,該專利申請進入授權公告準備,并予以公告。
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公告的內容包括:著錄事項、摘要和摘要附圖。著錄事項主要包括:國際專利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號(出版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優先權事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事項、專利代理事項、實用新型名稱。
申請人在申請時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發明專利作出說明的,應予以公告。
1.2.2.2 保密實用新型專利
保密實用新型專利只公告保密專利權的授予和保密專利的解密,保密專利公告的著錄事項包括: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等。
保密實用新型專利解密后,在專利公報的解密欄中予以公告,出版單行本。
1.2.2.3 實用新型專利事務
實用新型專利事務公布專利局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作出的決定和通知。包括:專利權的全部(或部分)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主動放棄,避免重復授權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的轉移,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解除,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著錄事項的變更,文件的公告送達,專利局的更正,其他有關事項等。
1.2.2.4 授權公告索引
實用新型授權公告索引包括國際專利分類號索引、專利號索引、專利權人索引和授權公告號/專利號對照表索引。
1.2.3 外觀設計專利公報
外觀設計專利公報包括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外觀設計專利事務和授權公告索引。
1.2.3.1 外觀設計專利權授予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根據專利局作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后,該專利申請進入授權公告準備,并予以公告。
外觀設計專利權授予公告的內容包括:著錄事項、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者照片。著錄事項主要包括: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號(出版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優先權事項、專利權人事項、設計人事項、專利代理事項、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等。
1.2.3.2外觀設計專利事務
外觀設計專利事務公布專利局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作出的決定和通知。包括:專利權的全部(或部分)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主動放棄,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的轉移,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著錄事項的變更,文件的公告送達,專利局的更正,其他有關事項等。
1.2.3.3 授權公告索引
外觀設計授權公告索引包括外觀設計分類號索引、專利號索引、專利權人索引和授權公告號/專利號對照表索引。
1.3 專利公報的編輯
1.3.1 申請文件的編輯
用于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以及用于授權公告的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應當符合制版要求,著錄事項應當與公布準備或授權公告準備時專利申請文檔記載的內容一致。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或發明專利權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授予按照國際專利分類號順序編輯,主分類號相同的按照申請號順序編輯。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按照外觀設計分類號順序編輯,分類號相同的按照申請號順序編輯。
專利公報每一版面分左右兩欄,自上而下,自左至右連續編排。
1.3.2 事務部分的編輯
各種專利公報事務部分編輯的原則:
(1)授予專利權公告之前專利局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權利喪失作出的決定不予刊登;公布之前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喪失作出的決定不予刊登。
(2)刊登專利局作出的各種已經生效的按照規定應當公告的決定。
(3)同一期公報中公布兩項以上相同事務時,按照主分類號順序編輯,主分類號相同的按照申請號順序編輯。
1.3.2.1 實質審查請求的生效、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
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本事務僅適用于發明專利申請。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申請號、申請日。
1.3.2.2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本事務僅適用于已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申請號、公布日。
1.3.2.3 發明專利申請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
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申請號。
1.3.2.4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日。
1.3.2.5 專利權的終止
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1.3.2.6 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專利權期限補償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原專利權期限屆滿日、現專利權期限屆滿日。
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藥品名稱及經批準的適應癥、原專利權期限屆滿日、現專利權期限屆滿日。
1.3.2.7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生效、變更及注銷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生效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備案號、讓與人、受讓人、發明名稱、申請日、發明公布日、授權公告日、許可種類(獨占、排他、普通)、備案日。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變更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備案號、變更日、變更項(許可種類、讓與人、受讓人)及變更前后內容。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注銷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備案號、讓與人、受讓人、許可合同備案解除日。
1.3.2.8 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及注銷
專利權質押登記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登記號、質押登記日、出質人、質權人、發明名稱、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登記號、變更日、變更項(出質人、質權人)及變更前后內容。
專利權質押登記注銷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登記號、出質人、質權人、申請日、授權公告日、注銷日。
1.3.2.9 專利權的保全及其解除
保全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保全登記生效日。
保全解除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保全解除日。
1.3.2.10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申請號(專利號)、變更項目、變更前權利人、變更后權利人、登記生效日。
1.3.2.11 專利權的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宣告
專利權全部無效宣告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日、無效宣告決定號、無效宣告決定日。
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公布的內容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日、無效宣告決定號、無效宣告決定日、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
1.3.2.12 專利權的主動放棄
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放棄生效日。
1.3.2.13 避免重復授權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
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放棄生效日。
1.3.2.14 權利的恢復
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申請號(專利號)、原決定名稱、原決定公告日。
1.3.2.15 文件的公告送達
由于文件送交地址不清,專利局無法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內答復或者辦理手續的,應當在通知事項欄中公布。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申請號、收件人、文件名稱。
1.3.2.16 其他有關事項
各事務欄內未規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在本欄內公布。
1.3.2.17 更正
專利局對專利公報上出現的印刷及其他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在更正欄中及時更正。各種不同類型錯誤的更正分別公布。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申請號(或專利號)、原公告所在卷號、更正項目、更正前內容、更正后內容。
1.3.3 索引的編輯
1.3.3.1 分類號索引
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按照國際專利分類號編輯;對于外觀設計按照外觀設計分類號編輯。
分類號索引按照分類號為序,分類號相同的以公布號或者授權公告號為序。
分類號索引的項目包括:分類號,公布號或者授權公告號。
1.3.3.2 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索引
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索引以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為序。
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索引的項目包括:申請號或者專利號,公布號或者授權公告號。
1.3.3.3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索引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索引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的拼音順序為序。第一漢字相同的以第二漢字的拼音順序為序,以此類推。外文名稱排列在最前面,并以字母順序為序。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相同的,以公布號或者授權公告號為序。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索引的項目包括: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公布號或者授權公告號。
1.3.3.4公布號/申請號(授權公告號/專利號)索引
公布號/申請號(授權公告號/專利號)對照表索引以公布號(授權公告號)為序。
公布號/申請號(授權公告號/專利號)對照表索引的項目包括:公布號(授權公告號),申請號(專利號)。
2. 專利申請及專利單行本
專利申請及專利單行本定期與相應的專利公報同日出版。
2.1 單行本的種類
單行本的種類包括: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明專利單行本、實用新型專利單行本及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
2.2 單行本的內容
2.2.1 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
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的文獻種類代碼為“A”。包括:扉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有附圖的,包含說明書附圖)。
扉頁由著錄事項、摘要、摘要附圖組成,說明書無附圖的,則沒有摘要附圖。其內容應當與同一天出版的專利公報中相應專利申請的內容一致。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其附圖,應當以審查員作出的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中指明的文本為準。
2.2.2 發明專利單行本
發明專利單行本的文獻種類代碼為“B”。包括:扉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有附圖的,包含說明書附圖)。
扉頁由著錄事項、摘要、摘要附圖組成,說明書無附圖的,則沒有摘要附圖。其內容比同日出版的專利公報中相應發明專利的內容增加審查員項和對比文件項。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其附圖應當以審查員作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中指明的文本為準。
發明專利權授予之后,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書需要修改后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應當再次出版該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其文獻種類代碼依次為“C1—C7”,并標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的公告日。
2.2.3 實用新型專利單行本
實用新型專利單行本的文獻種類代碼為“U”。包括:扉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說明書附圖。
扉頁由著錄事項、摘要和摘要附圖組成,其內容應當與同日出版的實用新型專利公報中相應實用新型專利的內容一致。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其附圖,應當以審查員作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中指明的文本為準。
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之后,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書需要修改后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應當再次出版該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其文獻種類代碼依次為“Y1—Y7”,并標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的公告日。
2.2.4 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
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的文獻種類代碼為“S”。包括:扉頁、彩色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
扉頁由著錄事項、一幅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組成,其內容應當與同一天出版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報中相應的外觀設計專利內容一致。
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應當以審查員作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中指明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為準。
外觀設計專利權授予之后,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圖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應當再次出版該修改后的圖片或者照片,其文獻種類代碼依次為“S1—S7”,并標明修改后的圖片或者照片的公告日。
2.3 更正
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明專利單行本、實用新型專利單行本及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重新出版更正的專利申請或專利單行本,并在其扉頁上作出標記。
第九章 專利權的授予和終止
1. 專利權的授予
1.1 專利權授予的程序
1.1.1 授予專利權通知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專利證書,并同時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予以登記和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專利局應當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
1.1.2 辦理登記手續通知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的同時,應當發出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1.1.3 登記手續
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的要求繳納授權當年的年費。
1.1.4 頒發專利證書、登記和公告授予專利權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之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頒發專利證書,并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后,專利局應當制作專利證書,進行專利權授予登記和公告授予專利權決定的準備。專利證書按照相關規定制作并送達專利權人。
1.1.5 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后,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本章第1.1.3節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發出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通知書。該通知書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期滿一個月后作出,并指明恢復權利的法律程序。自該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四個月期滿,未辦理恢復手續的,或者專利局作出不予恢復權利決定的,將專利申請進行失效處理。對于發明專利申請,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1.2 專利證書
1.2.1 專利證書的構成
專利證書應當記載與專利權有關的重要著錄事項、國家知識產權局印記、局長簽字、授權公告日和授權公告號等。
著錄事項包括:專利證書號(順序號)、發明創造名稱、專利號(即申請號)、專利申請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姓名、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第一專利權人地址、該專利申請日時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姓名和該專利申請日時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等。當一件專利的著錄事項過長,在一頁上記載有困難的,可以增加附頁。
1.2.2 專利證書的更換
專利權權屬糾紛經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后,專利權歸還請求人的,在該調解或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可以在辦理變更專利權人手續合格后,請求專利局更換專利證書。專利權終止后,專利局不再更換專利證書。因專利權的轉移、專利權人更名發生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均不予更換專利證書。
專利局發出的原紙質專利證書破損損壞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更換專利證書。專利局可以重新制作電子專利證書發送給當事人,更換后的證書應當與原專利證書的內容一致。
1.2.3 專利證書錯誤的更正
專利證書中存在錯誤時,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局更正。專利局經核實存在錯誤的,將原專利證書公告作廢,頒發更正后的專利證書。
1.3 專利登記簿
1.3.1 專利登記簿的格式
專利局授予專利權時應當建立專利登記簿。專利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包括:專利權的授予,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期限的補償,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以及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
上述事項一經作出即在專利登記簿中記載,專利登記簿登記的事項以數據形式儲存于數據庫中,制作專利登記簿副本時,按照規定的格式打印而成,加蓋證件專用章后生效。
1.3.2 專利登記簿的效力
授予專利權時,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專利權授予之后,專利的法律狀態的變更僅在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由此導致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法律狀態為準。
1.3.3 專利登記簿副本
專利登記簿副本依據專利登記簿制作。專利權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局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的,應當提交辦理文件副本請求書并繳納相關費用。
專利局收到有關請求和費用后,應當制作專利登記簿副本,經與專利申請文檔核對無誤后,加蓋證件專用章后發送請求人。
2.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專利權期限補償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專利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取得發明專利權的,該發明專利權的期限不適用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2.1 請求的提出
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權人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應當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且繳納相應費用。
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權屬于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代表人辦理。
2.2 補償期限的確定
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補償期限按照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計算,該實際天數是指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之日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合理延遲的天數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
對于國際申請和分案申請,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是指自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或分案申請遞交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合理延遲的天數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
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是指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足額繳納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之日。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早于專利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公布之日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應當自該公布日起計算。
2.2.1 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
以下情形引起的延遲屬于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復審程序、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中止程序、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訴訟程序等。
2.2.2 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
以下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延遲的天數為:
(1)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專利局發出的通知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期限屆滿日起至實際提交答復之日止。
(2)申請延遲審查的,延遲的天數為實際延遲審查的天數。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引起的延遲天數。
(4)請求恢復權利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從原期限屆滿日起至同意恢復的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發文日止。能證明該延遲是由專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國際申請,申請人未要求提前處理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至自優先權日起滿30個月之日止。
2.3 期限補償請求的審批
經審查后認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專利局應當給予請求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和/或補正文件的機會。對于此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期限補償的決定。
經審查后認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專利局應當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告知期限補償的天數。
2.4 登記和公告
專利局作出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決定后,應當將有關事項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3.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專利權期限補償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上市的創新藥和符合規定的改良型新藥,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專利局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專利給予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以彌補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該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
3.1 補償條件
請求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請求補償的專利授權公告日應當早于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獲得批準之日;
(2)提出補償請求時,該專利權處于有效狀態;
(3)該專利尚未獲得過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
(4)請求補償專利的權利要求包括了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技術方案;
(5)一個藥品同時存在多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只能請求對其中一項專利給予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
(6)一項專利同時涉及多個藥品的,只能對一個藥品就該專利提出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
3.2 請求的提出
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權人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不一致的,應當征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書面同意。
專利權人請求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應當自藥品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且繳納相應費用。對于獲得附條件上市許可的藥品,應當自在中國獲得正式上市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請求,但補償期限的計算以獲得附條件上市許可之日為準。
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權屬于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代表人辦理。
3.3 證明材料
提出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時,請求人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專利權人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不一致的,應當提交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書面同意書等材料;
(2)用于確定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期間專利保護范圍的相關技術資料,例如請求對制備方法專利進行期限補償的,應當提交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藥品生產工藝資料;
(3)專利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請求人應當在請求中說明藥品名稱、藥品注冊分類、批準的適應癥和請求給予期限補償的專利號,指定與獲得上市許可新藥相關的權利要求,結合證明材料具體說明指定權利要求包括了新藥相關技術方案的理由以及請求補償期限的計算依據,并明確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期間保護的技術方案。
3.4 適用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針對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上市的創新藥和符合本章規定的改良型新藥,對于其中藥物活性物質的產品發明專利、制備方法發明專利或者醫藥用途發明專利,可以給予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的含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確定。
可以給予期限補償的改良型新藥限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注冊證書中記載為以下類別的改良型新藥:
(1)化學藥品第2.1類中對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對已知活性成份成鹽的藥品;
(2)化學藥品第2.4類,即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適應癥的藥品;
(3)預防用生物制品第2.2類中對疫苗菌毒種改進的疫苗;
(4)治療用生物制品第2.2類中增加新適應癥的生物制品;
(5)中藥第2.3類,即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藥。
3.5 指定權利要求是否包括新藥相關技術方案的審查
新藥相關技術方案應當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新藥的結構、組成及其含量,批準的生產工藝和適應癥為準。指定權利要求未包括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技術方案的,不予期限補償。
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期間內,該專利的保護范圍限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上市的新藥,且限于該新藥經批準的適應癥相關技術方案;在保護范圍內,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專利權期限補償前相同。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僅限于用于經批準的適應癥的上市新藥產品,醫藥用途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僅限于上市新藥產品的經批準的適應癥,制備方法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僅限于用于經批準的適應癥的上市新藥產品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生產工藝。
3.6 補償期限的確定
給予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補償期限按照該專利申請日至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5年。該補償期限不超過5年,且該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批準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14年。
3.7 期限補償請求的審批
經審查后認為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專利局應當給予請求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和/或補正文件的機會。對于此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期限補償的決定。
經審查認為應當給予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的,如果專利權人已經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但專利局尚未作出審批決定,審查員應當等待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審批決定作出以后,再確定給予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時間;如果專利權人尚未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且其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期限尚未屆滿,審查員應當等待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時限屆滿以后,再確定給予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時間,但專利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除外。
經審查后認為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專利局應當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告知期限補償的天數。
3.8 登記和公告
專利局作出給予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決定后,應當將有關事項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4. 專利權的終止
4.1 專利權期滿終止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例如,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日是1999年9月6日,該專利的期限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專利權期滿終止日為2009年9月6日(遇節假日不順延)。
發明專利權如存在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期限補償的,專利權期滿終止日為期限補償后的專利權期滿終止日。例如,一件發明專利的申請日為2021年9月6日,該專利的期限為2021年9月6日至2041年9月5日。如其專利權期限補償后的專利權期限屆滿日為2041年12月1日,則該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期滿終止日為2041年12月2日(遇節假日不順延)。
專利權期滿時應當及時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并進行失效處理。
4.2 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4.2.1 年費
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以后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繳費期限屆滿日是申請日在該年的相應日。
4.2.1.1 年度
專利年度從申請日起算,與優先權日、授權日無關,與自然年度也沒有必然聯系。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1999年6月1日,該專利申請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類推。
4.2.1.2 應繳年費數額
各年度年費按照收費表中規定的數額繳納。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該專利申請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專利權(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已繳納了第五年度年費,那么該專利權人最遲應當在2002年6月3日按照第六年度年費標準繳納第六年度年費。
4.2.1.3 滯納金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期限但不足一個月時,不繳納滯納金。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時間一個月或以上的,繳納按照下述計算方法算出的相應數額的滯納金:
(1)超過規定期限一個月(不含一整月)至兩個月(含兩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2)超過規定期限兩個月至三個月(含三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3)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至四個月(含四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4)超過規定期限四個月至五個月(含五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5)超過規定期限五個月至六個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凡在六個月的滯納期內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不足需要再次補繳的,應當依照再次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時所在滯納金時段內的滯納金標準,補足應當繳納的全部年費和滯納金。例如,年費滯納金5%的繳納時段為5月10日至6月10日,滯納金為45元,但繳費人僅繳了25元。繳費人在6月15日補繳滯納金時,應當依照再次繳費日所對應的滯納期時段的標準10%繳納。該時段滯納金金額為90元,還應當補繳65元。
凡因年費和/或滯納金繳納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專利權終止的,在恢復程序中,除補繳年費之外,還應當繳納或者補足全額年費25%的滯納金。
4.2.2 終止
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專利年費或者滯納金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者恢復權利請求未被批準的,專利局應當在終止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后,進行失效處理,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4.3 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
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放棄專利權聲明,并附具全體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放棄專利權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全體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放棄專利權聲明。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放棄專利權的手續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放棄專利權聲明。主動放棄專利權的聲明不得附有任何條件。放棄專利權只能放棄一件專利的全部,放棄部分專利權的聲明視為未提出。
放棄專利權聲明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并將有關事項分別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放棄專利權聲明的生效日為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放棄的專利權自該日起終止。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撤銷放棄專利權的聲明。除非在專利權非真正擁有人惡意要求放棄專利權后,專利權真正擁有人(應當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來證明)可要求撤銷放棄專利權聲明。
申請人依據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專利局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對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聲明予以登記和公告。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專利局及時登記和公告該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的生效日為發明專利權的授權公告日,放棄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自該日起終止。
第十章 專利權評價報告
1. 引言
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請求,對相關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并就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序。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因此請求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以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辦理轉讓、出質登記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必要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
2.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形式審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提交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
2.1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主體及時機
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后,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申請人也可以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屬于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請求人可以是部分專利權人。
利害關系人是指有權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就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人,例如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由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收到專利權人發出的律師函、電商平臺投訴通知書等的單位或者個人屬于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2.2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客體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客體應當是已經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包括已經終止或者放棄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針對下列情形提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1)未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除外;
(2)已被宣告全部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3)已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2.3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
在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時,請求人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及相關的文件。
(1)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應當采用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表格。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人名稱或者姓名。每一請求應當限于一件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2)請求人是利害關系人的,在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同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請求人是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或其復印件;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或其復印件,以及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證明文件。如果所述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請求人可以不提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應在請求書中注明。
(3)請求人是被控侵權人的,在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同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類通知書或其復印件,專利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立案類通知書或其復印件,調解仲裁機構出具的立案類文件或其復印件,專利權人發出的律師函或其復印件,電商平臺投訴通知書或其復印件等。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2.4 費用
請求人自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2.5 委托手續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相關事務可以由請求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對于根據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請求人,未按規定委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權評價報告有關手續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并在委托書中寫明其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專利權評價報告相關事務;委托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要求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委托原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權評價報告手續的,不需要提交委托書。
2.6 形式審查后的處理
(1)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經形式審查不符合規定需要補正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請求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但經兩次補正后仍存在同樣缺陷的,其請求視為未提出。
(2)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視為未提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通知請求人。
(3)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應當及時轉送給指定的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部門。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前,多個請求人分別請求對同一件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均予以受理,但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
3. 專利權評價
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部門在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后,應當指派審查員按照本章的規定對該專利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3.1 核查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
審查員首先應當核查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及其相關文件。發現不符合規定的,返回相應的部門處理,并說明理由。
3.2 專利權評價的內容
3.2.1 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所涉及的內容包括:
(1)實用新型是否屬于專利法第五條或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規定。
(2)實用新型是否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客體,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節的規定。
(3)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實用性,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節的規定。
(4)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開了專利保護的主題,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節的規定。
(5)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節的規定。
(6)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節的規定。
(7)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節的規定。
(8)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節的規定。
(9)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節和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節的規定。
(10)分案的實用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節的規定。
(11)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節的規定。
(12)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
3.2.2 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所涉及的內容包括:
(1)外觀設計是否屬于專利法第五條或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和6.2節的規定。
(2)外觀設計是否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客體,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節的規定。
(3)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節的規定。
(4)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節的規定。
(5)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節的規定。
(6)外觀設計專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節的規定。
(7)分案的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4.2節的規定。
(8)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8節的規定。
(9)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其評價標準適用《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
3.3 檢索
一般情況下,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前,都應當進行檢索。
3.3.1 實用新型專利
檢索應當針對實用新型專利的所有權利要求進行,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主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員對該主題不必進行檢索:
(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2)屬于專利法第五條或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3)不具備實用性;
(4)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未對該主題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致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實現。
檢索的具體要求可以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
3.3.2 外觀設計專利
檢索應當針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或照片表示的所有產品外觀設計進行,并考慮簡要說明的內容。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員不必對該產品外觀設計進行檢索:
(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2)屬于專利法第五條或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3)圖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審查員應當檢索外觀設計專利在中國提出申請之日以前公開的外觀設計。為了確定是否存在抵觸申請,審查員應當檢索在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向專利局提交、并且在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日后公告的外觀設計專利。為了確定是否存在重復授權,審查員還應當檢索在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日向專利局提交的、并且已經公告的外觀設計專利。
4. 專利權評價報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合格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和請求費后兩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但申請人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且形式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授權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未發現被評價專利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審查員應當在專利權評價報告中給出明確結論。
對于被評價專利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審查員應當在專利權評價報告中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具體闡述評價意見,并給出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明確結論。
專利權評價報告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制定的標準表格,作出后由審查員與審核員署名,并加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評價報告專用章”。
4.1 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內容
專利權評價報告包括反映對比文件與被評價專利相關程度的表格部分,以及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的說明部分。
4.1.1 表格部分
對于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其表格部分的填寫要求參見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節的規定。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其表格部分應當清楚地記載檢索的領域、數據庫、由檢索獲得的對比文件以及對比文件與外觀設計專利的相關程度等內容。通常,采用下列符號表示對比文件與外觀設計專利的關系:
X:單獨導致外觀設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文件;
Y:與報告中其他文件結合導致外觀設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文件;
A:背景文件,即反映外觀設計的部分設計特征或者有關的文件;
P:中間文件,其公開日在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日與所要求的優先權日之間的文件,或者會導致需要核實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文件;
E:與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抵觸申請文件;
R: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申請日向專利局提交的、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外觀設計專利文件。
上述類型的文件中,符號X、Y和A表示對比文件與外觀設計專利在內容上的相關程度;符號R和E同時表示對比文件與外觀設計專利在時間上的關系和在內容上的相關程度;符號P表示對比文件與外觀設計專利在時間上的關系,其后應附帶標明文件內容相關程度的符號X、Y、E或A,它屬于在未核實優先權的情況下所作的標記。
4.1.2 說明部分
說明部分應當記載和反映專利權評價的結論。對于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被評價專利,還應當給出明確、具體的評價意見。
(1)對于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實用新型專利,應當給出具體的評價說明,并明確結論,必要時應當引證對比文件。例如,對于不具備新穎性和/或創造性的權利要求,審查員應當逐一進行評述;對于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對其引用不同的權利要求時的技術方案分別進行評述;對于具有并列選擇方案的權利要求,應當對各選擇方案分別進行評述。
(2)對于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每項外觀設計,均須給出具體的評價說明,并明確結論,必要時應當引證對比文件。
4.2 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發送
專利權評價報告作出后,應當發送給請求人。請求人不是專利權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專利權評價報告出具情況告知專利權人。
5. 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查閱與復制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查閱、復制的相關手續參見本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3節的規定。
6. 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更正
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部門在發現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存在錯誤后,可以自行更正。請求人認為專利權評價報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錯誤的,可以請求更正。
更正后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應當及時發送給請求人。
6.1 可更正的內容
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存在下列錯誤的,可以進行更正:(1)著錄項目信息或文字錯誤;
(2)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程序錯誤;
(3)法律適用明顯錯誤;
(4)結論所依據的事實認定明顯錯誤;
(5)其他應當更正的錯誤。
6.2 更正程序的啟動
(1)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部門自行啟動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部門在發現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存在需要更正的錯誤后,可以自行啟動更正程序。
(2)請求人請求啟動
請求人認為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后兩個月內提出更正請求,請求人不是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內提出更正請求。期滿后提交的,其請求視為未提出。
提出更正請求的,應當以意見陳述書的形式書面提出,寫明需要更正的內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專利文件。
6.3 更正程序的進行和終止
更正程序啟動后,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部門應當成立由組長、主核員和參核員組成的三人復核組,對原專利權評價報告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經復核組合議作出,合議時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原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審查員和審核員不參加復核組。
復核組認為更正理由不成立,原專利權評價報告無誤、不需更正的,應當發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復核意見通知書,說明不予更正的理由,更正程序終止。
復核組認為更正理由成立,原專利權評價報告有誤、確需更正的,應當發出更正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并在更正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上注明以此報告代替原專利權評價報告,更正程序終止。
在更正程序中,復核組一般不進行補充檢索,除非因事實認定發生變化,導致原來的檢索不完整或者不準確。針對專利權評價報告,一般只允許提出一次更正請求,但對于復核組在補充檢索后重新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請求。
第十一章 專利開放許可
1. 引言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章。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權人自愿以書面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和標準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愿實施開放許可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專利權人應當聲明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實施其開放許可的專利。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權人提出的開放許可聲明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后,發出是否準予公告的通知。
本章對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提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撤回,專利開放許可的登記和公告、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的生效,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的備案,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費減手續的辦理,以及已實行開放許可專利的相關手續辦理做出規定。
2. 開放許可相關原則
建立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與運用,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專利開放許可信息,幫助專利技術供需雙方對接。專利開放許可相關程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
對開放許可聲明中的許可條件,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依照自愿原則設立。
(2)合法原則
為維護開放許可交易安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開放許可專利的專利權應當有效。已經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專利權人應當及時撤回開放許可聲明,同時通知被許可人。
(3)公開原則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予以公告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通過查閱復制等途徑對外公開開放許可聲明內容。
3.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提出
專利權人有意愿實行開放許可專利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原則上應當通過電子形式提交,電子形式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地點面交或者郵寄相關文件。
3.1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客體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客體應當是已經授權公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不得對其實行開放許可:
(1)專利權處于獨占或者排他許可有效期限內的;
(2)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已經中止有關程序的;
(3)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4)專利權被質押,未經質權人同意的;
(5)專利權已經終止的;
(6)專利權已經被宣告全部無效的;
(7)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未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的;
(8)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認為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
(9)其他妨礙專利權有效實施的情形。
3.2 提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主體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開放許可聲明。共有人就共有專利權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交全體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材料。針對開放許可相關事宜,有約定的從約定,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3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
及專利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專利權人提交的材料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清楚,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出現商業性宣傳用語。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1)專利號;
(2)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3)專利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
(4)專利許可期限;
(5)專利權人的聯系方式;
(6)專利權人對符合開放許可聲明條件的承諾;
(7)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專利權人應當一并提交對許可使用費計算依據和方式的簡要說明,一般不超過2000字。專利許可使用費應當以該簡要說明為依據,以固定費用標準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萬元。高于2000萬元的,專利權人可以利用專利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開放許可以外的其它方式進行許可。以提成費支付的,凈銷售額提成一般不高于20%,利潤額提成一般不高于40%。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應當由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專利權屬于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時附具共有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開放許可的書面聲明;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同時附具全體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開放許可的書面聲明。
3.4 準予公告和不予公告
(1)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準予公告。
(2)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經審查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或者屬于第八十六條所列情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公告。
(3)專利權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手段作出開放許可聲明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一經發現,應予撤銷。
3.5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生效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撤回
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或者基于其他正當理由撤回開放許可聲明。共有人就共有專利權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交撤回開放許可聲明請求。撤回開放許可聲明請求應當由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專利權屬于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時附具共有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撤回開放許可的書面聲明;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撤回開放許可聲明請求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同時附具全體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撤回開放許可的書面聲明。撤回開放許可聲明不得附有任何條件。
撤回開放許可聲明請求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準予公告撤回開放許可聲明;不符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公告撤回開放許可聲明,并向專利權人說明理由。
開放許可聲明的撤回,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對于專利權人應當撤回但未及時撤回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終止或撤銷該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并進行公告。
5. 專利開放許可的登記和公告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有關事項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開放許可聲明編號、專利權人、發明名稱、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專利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和標準、專利許可期限、專利權人聯系方式、開放許可聲明生效日等。
撤回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公布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專利號、開放許可聲明編號、專利權人、發明名稱、開放許可聲明撤回日等。
6. 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的生效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愿意實施其開放許可專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許可使用費的,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生效,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實行專利開放許可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有意愿實施時,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中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實行專利開放許可的,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有意愿實施時,參照上述規定。
7. 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的備案
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應當在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生效后,憑能夠證明達成開放許可的書面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手續。
辦理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請求人簽章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
(2)被許可人以書面方式向專利權人發出的通知;
(3)被許可人向專利權人支付許可使用費的憑證(或專利權人收到許可使用費的憑證);
(4)請求人身份證明;
(5)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6)經辦人身份證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備案手續的辦理參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執行。
8. 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費減手續的辦理
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是指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生效之日至專利許可期限屆滿期間。
請求人辦理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備案,視為專利權人同時提出專利年費減繳請求。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被準予備案的,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按規定享有自備案日起尚未到期的專利年費的減繳。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自下一專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開放許可獲得的專利年費減繳。專利權人同時符合兩項專利年費減繳條件的,按照其中減繳比例較高的一項條件予以減繳。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后簽訂普通許可合同的,不屬于開放許可。
9. 已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相關手續辦理
對于已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在辦理以下手續前,專利權人應當首先撤回開放許可聲明:
(1)因專利權轉讓,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的;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除專利權轉讓外,專利權人因其他事由發生變更且繼續實行開放許可的,應當及時辦理原開放許可聲明撤回和重新聲明的相關手續;專利權人變更后不再實行開放許可的,應當及時辦理撤回原開放許可聲明的手續。
專利權人以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出質的,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時,應當提供質權人同意繼續實行專利開放許可的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