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事務處理
1. 引言
本章涉及申請人按照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通過專利局提交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繳納費用,以及按照海牙協定提出并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以下簡稱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手續審查和事務處理的特別規定。本章沒有說明和規定的事項,參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五部分的規定。
2. 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提交
2.1 提交途徑
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可以直接向國際局提交。申請人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通過專利局向國際局提交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
通過專利局提交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國際程序中后續其他文件應當直接向國際局提交。
2.2 傳送與不傳送
2.2.1 收到日的確定
通過專利局向國際局提交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如果國際局于專利局收到日起1個月內收到,以專利局收到日視為國際局收到日,否則以國際局實際收到之日為收到日。
2.2.2 傳送條件
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局予以傳送國際局:
(1)至少有申請人之一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
(2)至少有申請人之一選擇中國作為申請人的締約方;
(3)使用英語撰寫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文件;
(4)使用海牙協定規定的正式表格;
(5)申請中包括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
(6)包含中國內地中文通信信息;
(7)申請文件中不得包含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信息。
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申請人可以提交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中文譯文。
2.3 傳送與不傳送程序
2.3.1 文件處理
專利局收到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后,進行如下文件處理:
(1)確定收到日:申請人通過專利局提交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以專利局實際收到日為收到日;
(2)給出提交編號:專利局按照收到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先后順序給出提交編號。
2.3.2 傳送程序
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符合傳送條件的,傳送程序如下:
(1)向申請人發出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傳送通知書,告知傳送編號、傳送期限及文件清單;
(2)向國際局傳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文件及收到日等數據。
2.3.3 不傳送程序
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不符合傳送條件的,向申請人發出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不傳送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不傳送的原因。
向專利局當面遞交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不符合傳送條件的,應當直接向當事人說明原因,不予接收。
3.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事務處理
3.1 確定在中國的申請日
按照海牙協定已確定國際注冊日并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視為向專利局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該國際注冊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3.2 給予國家申請號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國際局公布后,專利局對國際局傳送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給予國家申請號并進行后續審查。
3.3 其他文件的受理
3.3.1 其他文件的受理條件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國際局公布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當事人向專利局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使用中文提交符合規定的相關文件,寫明國家申請號,并根據專利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委托手續。
其他規定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3.1節的規定。
3.3.2 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3.2節的規定。
3.4 分案申請受理
針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提出的分案申請,除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2.1節的規定外,還應當核實分案申請請求書中是否填寫了原申請的申請日和原申請的申請號,該原申請的申請日應當是其國際注冊日,原申請的申請號填寫原申請的國際注冊號。該分案申請按照國家申請處理。
3.5 公告程序
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后,專利局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專利權的著錄事項以及一幅圖片或者照片。著錄事項主要包括:分類號、專利號、國際注冊號、授權公告號(出版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優先權事項、專利權人事項、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等。公告著錄事項內容在國際注冊公布文本中已有記載的,與其保持一致。該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在中國生效。專利局公告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專利登記簿副本,作為在中國給予保護的證明。外觀設計專利的單行本的內容包括扉頁、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其中,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以國際局公布的給予保護聲明所確定的文本形式提供。
國際局已公告的其他事項,除涉及權利轉移的以外,以國際局公告為準。
3.6 相關手續審查
3.6.1 著錄項目變更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權利變更、名稱和/或地址變更、在國際局的代理事項變更的,當事人應當向國際局辦理相關手續。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權利變更的,當事人除了向國際局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專利局提交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節和第6.7.2.6節的規定,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同時附具中文題錄譯文。沒有提交證明文件或者提交證明文件不合格的,專利局應當通知國際局該權利變更在中國未生效。
3.6.2 權利的恢復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當事人,因未及時答復駁回通知,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當事人可按照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節的相關規定請求恢復權利。
3.6.3 未續展的專利權終止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在專利局授權公告之后,專利權人未按照海牙協定的規定辦理續展手續的,專利權自在中國的申請日起滿5年或者10年之日起終止。
3.6.4 權利的部分放棄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在專利局授權公告之后,專利權人向國際局提出針對中國放棄部分權利的,該部分放棄的生效日為國際局登記之日。
4. 繳費的特別規定
4.1 國際程序費用的繳納
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國際程序相關費用應當直接向國際局繳納。通過專利局提交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文件的,可以通過專利局向國際局繳納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相關費用。
通過專利局繳納費用的,當事人應當以傳送編號為依據,通過網上繳費或者直接向專利局當面繳納相關費用。繳納費用時應注明正確的傳送編號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通過專利局繳納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相關費用全部轉交國際局,國際局以其賬戶收到費用的日期為繳費日。國際局收取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單獨指定費后轉交專利局。專利局不進行上述相關費用的退費。國際程序中費用相關事宜,由當事人直接與國際局聯系。
4.2 專利局費用的繳納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國際局公布之后,當事人向專利局繳納相關費用的,應當以國家申請號或者國際注冊號繳費。
第二章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審查
1. 引言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審查是指專利局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申請人按照海牙協定提出并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申請的審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專利局審查后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專利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并通知國際局。
本章涉及的專利局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審查范圍:
(1)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包括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2)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審查,包括與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是否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本章僅對上述審查中的特殊問題作出說明和規定。與國家申請相同的其他問題,本章沒有說明和規定的,參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五部分第十章的規定。
2. 審查原則
對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應當依據以下原則進行審查:
(1)申請的形式或者內容適用海牙協定以及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查員不得以申請文件的形式缺陷為由駁回外觀設計國際申請。
(2)明顯實質性缺陷以及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審查,適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指南的規定。
3. 審查程序
3.1 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審查員應當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向國際局發出給予保護聲明。給予保護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包括不需要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就符合授權條件的國際申請,以及答復駁回通知后符合授權條件的國際申請。
3.2 作出駁回通知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員應當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
駁回通知應當包含駁回所依據的全部理由以及相應的法律條款。如果駁回理由涉及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的,還應當包含與該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相關的現有設計或者國內同樣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或者專利的相關信息。
3.3 駁回通知的答復
申請人在收到駁回通知后,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根據專利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委托手續,并進行答復。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進行答復時應當使用中文提交陳述意見,使用英文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對于答復文件中出現新的缺陷的,如果該缺陷可以通過補正克服,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書;如果該缺陷是不能通過補正方式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員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3.4 作出駁回決定
申請人針對駁回通知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提交的答復文件未能克服通知書中指出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駁回決定內容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3.5節的規定。
3.5 前置審查與復審后的處理
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3.6節的規定。
4. 審查依據的文本確認
4.1 審查依據的文本
作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審查基礎的文本可能包括:(1)國際局公布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英文文本。
(2)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提交的修改文本。
(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提交的英文補正文本。
4.2 國際局公布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文件的效力
根據海牙協定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自國際注冊日起享有與在中國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同等的效力。
5.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文件的審查
5.1 著錄項目的審查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著錄項目以國際局公布的為準,審查員一般不對其進行審查,但申請人為克服專利局發出的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而修改了著錄項目的情形除外。
5.2 圖片或者照片的審查
5.2.1 視圖名稱及其標注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視圖名稱及其標注被視為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1節的規定。
5.2.2 圖片或者照片的清楚表達
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審查員應當就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是否存在影響要求保護的產品整體或者局部外觀設計清楚表達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5.3 簡要說明書的審查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國際局公布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含設計要點的說明書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提交了簡要說明。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簡要說明書的內容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審查員應當結合簡要說明書的內容和產品名稱,就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是否清楚地表達了要求保護的產品整體或者局部的外觀設計進行審查。
5.4 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
項、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和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審查
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節、第7節的規定。
5.5 根據專利法第九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審查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節、第8節的規定。
5.6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審查
對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審查員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一件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包括兩項以上(含兩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分案申請被視為國家申請。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主動提出分案申請的,應當自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
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的,最遲應當在原申請的國內公告日起兩個月內提出。上述期限屆滿后,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涉及分案的其他規定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4節的規定。
5.7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2節的規定。
6. 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審查
6.1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答復駁回通知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應當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如果申請人在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已經委托了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在向專利局辦理專利事務時,需要按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2節的規定辦理委托手續。
解除和辭去委托的規定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3節的規定。
6.2 優先權的審查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國際注冊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除本節特殊規定外,優先權的其他規定參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5.2節的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已提出優先權要求并被國際局接受的,不收取優先權要求費。
6.2.1 要求外國優先權
6.2.1.1 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
申請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為基礎享有優先權的,視為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
6.2.1.2 要求優先權聲明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國際局公布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6.2.1.3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自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副本。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可以不包含該副本的中文題錄譯文。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6.2.1.4 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后申請的申請人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當在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6.2.2 要求本國優先權
6.2.2.1 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
申請人要求以其在先在中國提出的外觀設計為基礎享有優先權的,視為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本國優先權。
在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國際注冊日之前,專利局已經對在先申請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并且申請人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在后申請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6.2.2.2 要求優先權聲明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國際局公布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6.2.2.3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5.2.2.3節的規定。
6.2.2.4 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后申請的申請人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當在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6.2.2.5 視為撤回在先申請的程序
要求一項或者多項本國優先權的在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如果相應的在先申請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且未辦理登記手續,則該在先外觀設計申請被視為撤回。
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不得請求恢復。
6.2.3 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申請人不得向專利局提出撤回優先權要求。
6.2.4 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不予恢復。
6.3 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涉及的外觀設計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當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聲明,并在自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提交有關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涉及的外觀設計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向專利局提交證明文件。
審查員應當對證明材料中注明的相關日期以及內容與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否明顯相關進行審查。